黑手跨部會掩飾柯文哲的犯行?

幕後誰是黑手在阻擋?

柯文哲事涉無心跳器官26例,人命關天,藍綠兩黨執政均未處裡,監察院監委及教育部調查報告均封存, 甚至連主管機關衛福部配合蠻幹… 多人刑事訴訟狀司法提告,連北檢也毫無進展…

專業心臟科主任醫師蘇上豪臉書噗文:為什麼我認為有隻黑手,因為它可以跨部會掩飾柯的犯行…

蘇醫師稱:如果還有人對我說政府內沒有一隻黑手挺柯,我也只能苦笑…

蘇醫師在臉書提到:為什麼我認為有隻黑手,因為它可以跨部會掩飾柯的犯行

  1. 衛福部:官員根本知道,柯在幹違犯法律的事,也知道不是只有台大有26例無心跳器捐,有好幾家醫院在柯指導下跟著蠻幹,全台有將近50例。衞福部甚至給柯研究經費,看無心跳器捐是否可行,結果似乎覺得有醫療倫理問題,只好將柯的建議壓下將近十年。
  2. 監察院:無心跳器捐查了好幾個月,最近原訂七月份發出調查報告,結果又封存了。不知道何時可見天日?
  3. 北檢:接到多人刑事訴訟狀,告發柯的加工殺人及損害屍體罪,一年過去了都沒有開庭,似乎當這件事是空氣
  4. 教育部:對於我和多位朋友告發柯的博士論文有問題,在監院調查報告發出前夕,給我一份公文說柯沒問題,但是要2023年之後公文才可解密。

蘇醫師很為難的說:以上說明,如果還有人對我說政府內沒有一隻黑手挺柯,我也只能苦笑。

蘇醫師也很為遭強摘器官的病患抱屈,很感嘆地說:

願所有被柯醫師強摘器官的病患得到安息,我了解你們臨終前的苦痛!我已經盡力,願公義使邦國高擧,行惡之人自得其果!

蘇醫師也提到:希望大家提醒柯醫師,不要逃避無心跳器捐的問題,接受大衆的提問,勇敢認錯!

柯文哲犯罪自白錄音黨曝光?

蘇醫師也列舉出相關事涉刑事責任法條,請法學專家對其見解提出指正:

器官獵人-2的柯醫師自白若成為犯罪證據,他是否觸犯下列法律

壹、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17(第一款)、19條:
第 17 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十二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;其為醫師者,並得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或廢止其執業執照:
一、以偽造或虛偽不實之資格、條件等文件申請施行器官摘取、移植手術之核定。

二、違反第十條第一項規定。
三、違反第十條第二項所定醫院、醫師及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應遵行事項之辦法。
四、違反第十條之一第二項所定器官分配內容及應遵行事項之規定。
違反前項第一款、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者,中央主管機關並得廢止醫院、醫師或眼角膜摘取技術員施行器官摘取、移植手術之資格。

第 19 條
違反本條例規定而涉及刑事責任者,依有關法律處理之。

貳、刑法247條 (損害屍體),因為未經家屬同意,利用葉克膜取器官
損壞、遺棄、污辱或盜取屍體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損壞、遺棄或盜取遺骨、遺髮、殮物或火葬之遺灰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叁、刑法第275條第1項加工自殺罪,因為打藥讓病人提早死亡

肆、醫療法 第 63 條 (隠瞞手術方法)
醫療機構實施手術,應向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說明手術原因、手術成功率或可能發生之併發症及危險,並經其同意,簽具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,始得為之。但情況緊急者,不在此限。
前項同意書之簽具,病人為未成年人或無法親自簽具者,得由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簽具。
第一項手術同意書及麻醉同意書格式,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。

(註:醫療法 第 65 條
醫療機構對採取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,應送請病理檢查,並將結果告知病人或其法定代理人、配偶、親屬或關係人。
醫療機構對於前項之組織檢體或手術切取之器官,應就臨床及病理診斷之結果,作成分析、檢討及評估。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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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 柯文哲疏於檢討器官捐贈檢體檢驗結果的確認機制,又未依據臺大醫院醫療作業常規執行判讀業務,違失事證明確。
三、 柯文哲疏於對所屬勸募小組協調師規劃完整訓練課程,且未督導考核學習成效,即授權專業經驗尚淺的協調師執行移植手術前置作業,有重大違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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柯文哲事涉無心跳器官26例,人命關天,藍綠兩黨執政均未處裡,監察院監委及教育部調查報告均封存, 甚至連主管機關衛福部配合蠻幹… 多人刑事訴訟狀司法提告,連北檢也毫無進展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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